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林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連茂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47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