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宏偉及羅靜惠(均為
羅東興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01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