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2年度,134號
LTEV,102,羅補,134,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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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宏偉羅靜惠(均為
  羅東興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01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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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