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2年度,16號
CPEV,102,竹東簡,16,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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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6號
原   告 羅吉鴻
      羅俊雄
原   告 羅秀雄
原   告 羅博信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被   告 羅慶修
      羅慶炘
      羅慶仁
      羅慶江
      羅慶士
      羅吉湘
      羅吉信
      羅吉耀
      羅吉勝
      羅吉光(B)
      羅吉燾
      羅吉潤
      羅吉熹
      羅吉標
      羅吉榮
      羅吉文
      羅吉封
      羅瑞淑
      羅瑞娥
      羅黃桂鑾
      陳書怡
      林錦霞
      羅仕奎
      羅春媚
      羅春翠
      羅仲秀
前列二十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被   告 羅吉光(A)
      羅吉祥
      羅吉元
      羅吉鐘
      羅如珠
      羅慶勲
      羅慶堃
      羅慶兆
      羅紫貴
      羅吉明
      羅吉鈿
      羅慶南
      羅仕列
前列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吉鶴
被   告 羅翠逢
      羅雲珠
兼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吉鶴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被   告 羅紫瑋
      羅吉美
      羅文英
      羅吉灶
      羅吉煊
      羅翠珍
      邱羅翠環
      羅徐億珍(原名羅徐秀珍)
      羅仕京
      羅茉莉
      羅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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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