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6號原 告 羅吉鴻 羅俊雄原 告 羅秀雄原 告 羅博信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複 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被 告 羅慶修 羅慶炘 羅慶仁 羅慶江 羅慶士 羅吉湘 羅吉信 羅吉耀 羅吉勝 羅吉光(B) 羅吉燾 羅吉潤 羅吉熹 羅吉標 羅吉榮 羅吉文 羅吉封 羅瑞淑 羅瑞娥 羅黃桂鑾 陳書怡 林錦霞 羅仕奎 羅春媚 羅春翠 羅仲秀前列二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被 告 羅吉光(A) 羅吉祥 羅吉元 羅吉鐘 羅如珠 羅慶勲 羅慶堃 羅慶兆 羅紫貴 羅吉明 羅吉鈿 羅慶南 羅仕列兼前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吉鶴被 告 羅翠逢 羅雲珠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吉鶴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被 告 羅紫瑋 羅吉美 羅文英 羅吉灶 羅吉煊 羅翠珍 邱羅翠環 羅徐億珍(原名羅徐秀珍) 羅仕京 羅茉莉 羅義雄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