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吳鴻益
被 告 王清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經被告聲明異 議視為起訴後,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 10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2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 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