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62號
KMDV,102,司促,1462,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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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債 權 人 許修身
債 務 人 歐牽
債 務 人 黃建成
債 務 人 黃汪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
  民國8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伍仟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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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