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債 權 人 許修身
債 務 人 歐牽
債 務 人 黃建成
債 務 人 黃汪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
民國8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伍仟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