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盧信穎即盧信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柒拾貳
元,及其中參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
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本金債權39,941元;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
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已計未收
利息共4,631元;延滯期間利息:自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本金39,94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帳務管理費用200元。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九
十四年三月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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