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0號
KMDV,100,訴,40,20131129,7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蔭治
      何國助
以上原告之
訴訟代代理人鄭金溪律師
      王福民律師
被   告 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忠發
      賴沛晴
被   告 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文增
      馬麗真
被   告 丁○○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宗團
      薛月嬌
被   告 金門縣立金湖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啟騰
以上被告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嘉仁
被   告 己○○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志賓
      楊詠晴
被   告 庚○○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卞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庚○○之父親黃金石、母親卞美玲於民國94年3月25日離婚,約定未成年被告庚○○之權利義務由其父親黃金石行使,後因黃金石於101年4月12日死亡,改由黃陳秀治行使被告庚○



○之監護權,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黃陳秀治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樹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