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號原 告 甲○○兼 法 定代 理 人 吳蔭治 何國助以上原告之訴訟代代理人鄭金溪律師 王福民律師被 告 乙○○兼 法 定代 理 人 楊忠發 賴沛晴被 告 丙○○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文增 馬麗真被 告 丁○○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宗團 薛月嬌被 告 金門縣立金湖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吳啟騰以上被告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被 告 戊○○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嘉仁被 告 己○○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志賓 楊詠晴被 告 庚○○兼 法 定代 理 人 卞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庚○○之父親黃金石、母親卞美玲於民國94年3月25日離婚,約定未成年被告庚○○之權利義務由其父親黃金石行使,後因黃金石於101年4月12日死亡,改由黃陳秀治行使被告庚○○之監護權,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黃陳秀治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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