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2年度,43號
SDEV,102,沙簡,43,2013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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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4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周麗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兼訴訟代理 王耀隆

複代理人  張國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王耀隆等間請求返
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1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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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