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2年度,423號
TYEV,102,桃補,423,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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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鄭德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621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73,59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88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
1,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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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