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42號
原 告 郭敏光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郭志偉律師
顏碧志律師
劉玉雯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
李燿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14,0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420 元外,
尚應補繳90,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