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601號
TYEV,102,桃簡,601,2013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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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純羚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601 號與被上訴人安聯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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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