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純羚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601 號與被上訴人安聯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