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927號
上 訴 人 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純羚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桃小字第927 號與被上訴人鄭玉珊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