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2年度,115號
PCEV,102,板聲,115,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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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相 對 人 李東榮
相 對 人 李鄭愛
相 對 人 李偈
相 對 人 李霽
相 對 人 李元吉
相 對 人 李恩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元吉於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東榮李鄭愛李偈李霽李元吉李恩希提起本院一0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三五號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為被告李東榮李鄭愛李偈李霽李恩希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 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東 榮、李鄭愛李偈李霽李元吉李恩希間撤銷分割繼承 登記事件,而被告李東榮患有重度精神障礙;被告李鄭愛患 有中度精神障礙;被告李偈患有中度心智功能障礙;被告李 霽患有中度精神障礙;被告李恩希患有輕度心智功能障礙, 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仍呈精神障礙狀態,現已無行為能 力,聲請人為債權人(即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選任被告李 元吉為被告李東榮李鄭愛李偈李霽李恩希之特別代 理人,並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 檢附身心障礙者個案資料卡5份等件附卷可稽,另被告李元 吉(即被告李鄭愛之子,李東榮李偈李霽李恩希之兄 弟)於本院102年度板簡字第1935號事件,亦陳稱被告李東榮李鄭愛李偈李霽李恩希因精神障礙或心智上之缺陷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力顯有不足,無訴訟能力,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 婷 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 斐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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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