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730號
PCEV,102,板簡,730,20131126,4

1/2頁 下一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730號
原   告 趙龍濤
被   告 張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73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
26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 ,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訴外人王建榮醫師合夥設立愛樂寶小兒專科診所, 雙方協議由訴外人王建榮醫師負責醫藥專業相關事務,原 告則負責經營管理相關事務。被告去年10月受聘擔任藥師 工作,與診所間訂有一年期之定期僱傭契約。因被告任職 後屢次不遵守相關管理規範,原告乃請訴外人王建榮醫師 於去年11月5日口頭協議終止藥師聘僱契約,致被告對原 告心生不滿。
(二)被告於今年3月初起,即對診所員工即訴外人曾玉雯、呂 明樺及離職員工鄧雅文等人,以電話、簡訊、電郵、臉書 等方式,公然侮辱及以內容完全不實之事指摘原告,侵害 原告之名譽,又自3月6日至3月11日,以十餘封電子郵件 ,先只發原告,後擴大至診所醫師、在職及離職員工、往 來廠商及原告親友,經原告數度請求勿擾及他人,但被告 仍依然故我。在郵件中,被告不斷地以「無中生有」、「 任意扭曲」、斷章取義」的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三)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 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原告受此不法侵害,身心痛苦異常。依原告之學



經歷及所得、被告之藥師身份及自有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財產及被告侵害原告之次數及程度,請求被告賠償原 告30萬元精神慰撫金,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訴狀提出後,被告再以多封電子信函侵害原告之名譽。 ⑵原告曾8次請求被告勿將電子信函濫發他人,被告均置之 不理,故其侵權行為係出於故意而非過失,損害賠償應從 重。
⑶原告於102年6月28日本院庭訊時陳稱:「內文就是針對被 告的事情提出我的反駁,我沒有辱罵,我沒有寄給一堆人 ,我只有寄給被告個人,除了有一封我是跟大家解釋為何 他先去散播謠言,那封是解釋,沒有妨害被告名譽。」 ⑷原告另對被告提「恐嚇及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被告在 開庭時,向檢察事務官承認,簡訊及電子函件均為其所發 ,且記明筆錄。該刑事案號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 度他字第1485號」由曲股承辦。故非被告「答辯狀」中所 稱「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實為被告所否認」。
⑸被告在「答辯狀」「答辯狀補充」中所舉列原告所發被告 之電子信不但格式與被告發原告之電子信函完全一致,而 且收件者Tony Chang與發原告發信人也完全一致。故「原 告所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之主張實己無立足之地。 ⑹被告所列原告所發信函,除2013年3月9日下午3.2 4分之 信件,原向相關眾人解釋被告亂發信函之緣由外,其餘均 係單發被告,不似被告普發信函意圖散播。且鈞庭若對照 兩造發文時間及內容,將不難發現原告發信及內容,均係 被動回應被告之辱罵。
⑺關於本件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對於原告進行 民、刑事「濫訴」,均遭檢察官不起訴或民事庭駁回,被 告所誹謗之原告及家人,均受高等教育且為社會中堅,因 此對誹謗之事更感痛苦。被告身受高等教育,且為專業人 員,但人品粗鄙、用語下流,對原告及家人造成相當痛苦 。
(五)原告當庭陳稱:「(有無通知證人王建榮李鋒政作證必 要?)認為沒有必要,因為都是案外人,在鈞院沒有作證 ,在檢方有無作證不清楚,因只有收到起訴被告公然污辱 及誹謗的處分書。李鋒政沒有做過證,但我不是診所醫生 ,不知道為何要傳這些證人。」、「我不是醫生,與健保 局無關,勒令停業應與本案無關,是被告檢舉的,因被告



不遵守診所規定不得不免職。診所開業二年多僅有因廣告 招牌被罰過,其他沒有被裁罰過,其他都是被告檢舉的。 勒令停業是因被告有一次請假我們調配處分籤是有這麼一 回事,調劑這部分我不主張侵權行為。」、「詐領健保費 沒有要主張侵權行為。電子郵件雖然被告只有寄給我,但 我們家也是子女家庭還算不錯,但措詞我認為我們有受教 育。」等語。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之適當處分,固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頁 所明定,然民法侵權行為之成立,必須賠償義務人具有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存在 為前提,而此部分,屬於有利於原告之事實,依舉證責任 分配而言,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云云。
(二)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實為被告所否認,茲依原告所提之 證據資料,該等內容是否使原告之名譽且原告是否因而致 精神上痛苦等事實,依上開實務意旨,其應由原告舉證之 ,然據原告之訴狀內容未就上開事實提出相關事證舉證言 明,故本案原告之請求,於法無據。
(三)又退步言之,倘鈞院認定原告已盡舉證之責,惟按有關慰 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 此有最高法院著有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參,又 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 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 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 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513號判決亦資參照。
(四)本案原告雖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然原 告經常寄發電子信件辱罵被告,其內容均造成被告之名譽 受有損害,且被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尚非輕微。執 此,被告認為原告既有辱罵被告之事實,而原告是否確有 受精神上之痛苦,尚有可議,故本案應將上開原告辱罵被 告之行為列入審酌範疇,其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



顯屬過高,應予駁回。
(五)原告係愛樂寶診所顧問,在市政府登記該診所負責人王建 榮個人獨資,原告無驗資證明為合夥股東,原告非法涉及 醫事藥事正由刑、民事庭起訴中。該診所開業兩年來,每 月觸犯法規,被告不配合犯法,原告強迫王建榮以不服從 規範為名,違約強迫開除被告,也無口頭協議終止藥師聘 僱契約,被告被辭職後必須到衛生局繳銷執登,否則原告 會盜用被告名義,做壞事偽造盜領健保費。該診所每日營 業,每日早中晚三診,每星期二十一診,過年假日不休, 藥師護理師只有一位,有三分之一診被安排休假,該診所 詐欺詐騙藥師護理師,謊稱有合法藥師兩位,護理師執業 登記在執業,經被告執業時查出衛生局藥師護理師只有一 位,該診所偽造文書偽證詐欺詐領健保費藥事服務費,藥 品費藥水補助費,原告及其妻龔惠錦,強迫幾名掛號員跟 診打針調劑藥品,及做非法醫藥事廣告,經病人、附近診 所、離職員工投訴,衛生局來取締時,衛生局事先通風報 信,有人證事證,至於該診所撤除罪證到地下室,又強悍 阻擋稽查員進入查證,也阻擋藥師被問證,時日久來,湮 滅罪證。又被告休假時,病人吃錯藥,叫救護車送大醫院 急救,被告屢次勸告王醫師要合法化、正規化,無奈起爭 執,被告頂以外行領導內行責罵原告,如原告及其妻龔惠 錦,那麼利害,叫他們去調劑藥品,你根本不須要藥師, 原告及其妻龔惠錦強迫王醫師以不服從規範為名,違約強 迫開除被告,不給工資,被告跟前任陳敬民藥師到勞工局 控告不給工資,繼任魏藥師也控告原告恐嚇威脅。(六)原告偽稱身心痛苦異常是虛假,從其辱罵被告三百多句, 下賤下流卑鄙瘋狗,至幾個離職員工都是惡棍,殘花敗柳 要上床復合,原告辱罵被告身心歡娛,興高歡樂,請看附 證,原告去年月薪9萬元,四月份協調庭稱薪資20萬元, 可見原告無被侵權損害,反而加錢加權加歡加樂,全拜被 告所賜,被告離職後要到成都診所任職,已辦好衛生局執 登,經原告陰謀陷害、誹謗被告,原告以電話及本人親到 成都診所,有該診所李醫師夫婦、掛號員藥師親睹,12月 27日11點多原告進入該診所,被告未上班被開除,被告還 對法院說謊偽證,被告控告原告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正在起 訴中。
(七)被告控告原告違約損害86萬元等待審判中,被告與原告電 郵互罵,被告對原告指責犯法事,違道德事,詐騙事,都 是事實,被告並無在第三者前指責原告,而原告也承認詐 騙王醫師負責人,也就是詐騙員工病人,因原告及其妻龔



惠錦、王建榮偽造文書偽證詐欺詐領健保費及強迫幾名掛 號員跟診打針調劑藥品,做非法醫藥事廣告,就是詐騙詐 欺病人,危害病安,對病人侵犯無正確醫藥事服務,危及 性命安全。
(八)原告陰謀陷害,做賊栽贓侵佔竊盜被告,十月份時工卡尚 在原告手中,如原告把十月份時工卡當作兇刀,原告就是 擁有兇刀到現在,貴院已調問五名證人,都說該診所每月 一日收回時工卡,該診所會計郭惠如在該診所2月29日九 人聚餐時,有言張藥師的十月份薪資明細表,在1月5日寄 給張藥師時,是原告拿十月份時工卡算出的,可證明原告 對法院說謊偽證。
(九)該診所員工都被扣5%勞健保費,被告月薪7萬,報勞保436 00,剩餘一百多元用於購買時工卡及其他文具。所有員工 時工卡,應於每月底結工資後,歸還員工,該診所留複印 即可,否則員工如何算出漏掉時數,該診所以偷竊侵占名 控告我,又宣告十幾名員工,說我偷竊侵占,我一輩子從 未貪過一分錢,今在法院不說假話,如有虛假,願受法院 極刑。
(十)原告控告被告電話騷擾該診所是誣告,無事證人證,無證 明被告用那四支電話,其中被告的0000000000、00000000 00無打過電話給診所,有被告的通聯記錄為證,其中0000 000000、0000000000應是原告用來犯法事用,因已被封鎖 ,只有使用者才能對電信局提出封鎖申請,那應是原告用 來自導自演,誹謗誣告被告,被告故意假裝中計,同名同 姓電話,再查出並非同名同姓,而原告掌握該兩支電話的 使用權。
(十一)原告十年前的唯美公司惡性倒閉五千萬元,詐騙數千人 ,媒體電視公司網路都有報導,被告在網路上找到被害 人兩名老師,稱被騙師生有千人以上,該公司惡性倒閉 前兩個月詐騙,每會員繳5000元便可終生洗照片免費, 而全部數千會員拿回退費支票,全部退票,有幾人打電 話到該診所給原告要債,該診所客服員也有接到臭罵原 告,原告恐嚇要控告騷擾,也用不明電話問被告,詢問 該診所及原告狀況,故被告也知情,被告的正義感,同 情被詐騙人,不懼原告恐嚇。原告控告被告騷擾,無事 證且誹謗被告傳播給14人,被告控告原告誹謗恐嚇案件 正在起訴中。
(十二)被告是美國公民,3月23日回美國換新美國護照前,有 向檢察官報備獲准,而原告要法院限制被告出境扣押財 產,企圖干預司法,自視為法官,形跡可疑如司法黃牛



,假律師。
(十三)原告及其妻龔惠錦自稱弄了速成班,只要幾小時訓練非 法跟診打針藥品調劑員,因為自稱他們家是開診所的, 打針調劑藥品都會,有許多人聽到,也被迫幹了這些事 。
(十四)醫師法藥師法分業規定,原告及其妻龔惠錦不得介入, 健保法第63條又明文規定,要有兩年以上臨床經驗醫藥 師才可在診所執業,要有藥師審核簽名蓋章才能向健保 局申領藥事服務費藥品費補助費,該診所兩年來詐欺藥 師詐領健保費數百萬元,原告及其妻龔惠錦王建榮知 法犯法,偽造事實,瞞過衛生局健保局又串供先豐藥局 偽造處方釋出及收買少數病人,騙衛生局、健保局,現 起訴中。原告所提供學經歷實不能用於醫藥事管理,如 有介入,便是犯法。
(十四)原告以五十多封電郵攻擊被告三百多句,恐嚇威脅誹謗 公然污辱被告,被告實在受不了,故被告必須「不還手 ,罵不還口,非君子也」,電郵頂他30幾句,又以「我 有多少同學學弟親戚是檢察官、法官」威脅被告,以走 後門贏官司,又以電郵「要不要我沒事常到你家走走」 ,嚇得被告兩位岳父母,血壓飆到兩百多,萬一腦出血 死亡,被告豈不是被害。
(十五)原告又把傳票寄到被告非住家,非戶籍地的親家,台北 康定路被告親家責怪被告女婿,恐會造成危害,果然3 3月23日中午,有人拿一紙箱硬要闖入被告女兒長沙街 十樓住所,被告女兒不肯開門,依被告女兒形容那駭客 正是原告模樣,那駭客下樓後,被告女婿尾隨看他將紙 箱,丟到附近建築中空地,若疑似最近美國台灣汽油彈 殺人恐怖案,實令人恐懼,若爆炸會危及整棟大樓44 戶性命,是否請檢察官調問被告女兒女婿,深信他們不 敢說謊,再查證是否原告模樣相同?那紙箱必有原告指 紋?若不是汽油彈,也足夠造成危安恐懼,被告認為原 告是威脅被告,要被告放棄對原告民刑事控告。(十六)被告沒恐嚇要殺死原告,根據電視台報導及網路媒體, 原告詐騙幾千人,會受報應,罪有應得,原告的唯美公 司在惡性倒閉前幾月,再度詐騙幾千人。
(十七)原告又陰謀陷害被告在愛樂寶上班及誹謗陷害被告快要 去上班,已辦好執登的成都診所及有意叫被告回去的蕭 中正醫院,原告對法院說謊,被告有人證物證原告說謊 ,他在診所開會公然誹謗恐嚇污辱被告,把電郵傳給14 人,被告頂回去只有七人,被告罵原告只在電郵,並未



在第三人面前罵他,「Fucking Idiot」由翻譯軟件譯 出,是白癡,被告有證據證明他幹出的蠢事,被告認為 原告傷害被告很大,也傷害到病人病安,更傷害到國家 資源,詐領健保費達數百萬元及浪費法院人力資源,控 告被告,打沒意義的官司。原告也自認詐騙負責人王建 榮,也就等於詐騙診所全部員工及病人,原告以台大法 律系名招搖撞騙是事實,其經歷證件不能介入醫藥事, 該診所在市政府登記王建榮獨資,原告又無驗資為合法 股東。
(十八)被告到派出所報案時,警察說該診所欠人一大筆裝潢費 不給,被扭到派出所,如裝潢不合格,如何通過衛生局 檢查而營業,分明是耍賴。兩名醫檢員辛苦三個月,自 算出工資九萬多元,原告當眾撕毀帳單,只給幾千元, 平均一個月1000元,叫人家怎樣活下去,分明耍賴。被 告與上述人員不認識,被告深信天下人都會打抱不平, 原告又電郵罵被告都是惡棍,殘花敗柳,要求與他上床 復合,視同妓男妓女,指的是劉醫師(男)、陳藥師張 藥師魏藥師(男)、醫檢師兩名(女)、護理師客服 5-7名(女),有大多數人到勞工局控告不給工資及派 出所法院控告不法事,該診所很多次向法律挑戰,深懂 鑽法律漏洞,原告及其妻龔惠錦,自誇被告不倒不敗, 所以被告尊稱其是東方不敗「笑傲江湖」書上寫的自宮 武功高強,也是對原告的褒獎,應是合適,其他諸事, 均大多有人證物證,舉證不完,如貴法院能給被告更多 時間,被告每一舉證說明,絕不冤枉原告及其妻龔惠錦
(十九)電郵及簡訊答辯如下:被告勸曾玉雯不要幫原告犯法串 供偽證,因時工卡都是曾玉雯筆跡,診所犯法事都知情 ,故被告是合法勸告,而非恐嚇誹謗。兩造互罵笨蛋不 值違法,原告詐欺詐騙被告診所人病人及唯美公司被詐 騙人,自稱台大法律系又無檢察官法官律師執照,形同 醫師藥師無執照,騙人豈非招搖撞騙?申請良民證容易 ,如用良民證來假裝良民便是詐騙。會死在監獄會來收 屍,很正常,難道被告有能力到監獄害死原告?原告如 死在獄中,幫原告收屍是積德。原告惡意倒閉詐騙後, 他兒子們就在臺北買千萬元屋,十年前是學生,哪有錢 買屋?肯定原告脫產給兒子,當然他們不會承認。他兒 子昧著良心豈不夭壽?我們每個人都有機會,會車災病 災死,不值為奇。原告是罪魁禍首,其妻龔惠錦是被告 隔壁班同學妹妹,為了原告向親戚舉債不還,是正常傳



聞,妻抱怨夫要改嫁也是合法。原告口臭氣沖天罵人, 跟他講話不戴口罩,就又被傳染危險,每個人都有自衛 權。原告自稱官司不敗,東方不敗自傲,笑傲江湖書上 寫是自宮變性,故被告嘲笑原告惡性要幹掉唯美公司沖 印同行,結果別家沒倒自己先倒。原告也說要幹掉附近 診所,郭惠如說原告寫信給附近診所,叫那些診所關門 。原告於倉卒中打錯膿同音也是正常,原告也把張藥師 故意打錯張樂師,那也是犯法。原告英文考十幾分還洋 洋得意?請問法官檢察官的孩子英語考十幾分,會不會 羞恥?原告到別家診所誹謗被告是事實,已在起訴中。 原告詐騙是事實,本文第一條有說明,前任陳藥師說原 告白手套(金光黨),可做證。原告非律師,知法犯法 ,偽造事實,瞞過衛生局健保局,又串供先豐藥局偽造 處方釋出及收買少數病人,騙衛生局、健保局。原告違 約,契約上竟有乙方有錯時,甲方要賠20%人事費,明 明要害死王醫師,那死字,白癡也看出破財之義,問問 王醫師,損失十幾萬,難道是被告害王醫師,還是原告 害王醫師。原告向法院衛生局、健保局謊稱被告曠職, 可能還偽造請假單,法院傳票上有要被告提出請假單, 也意無請假單便是曠職,原告偽造事實偽證罪瞞騙法院 。
(二十)在此聲明被告對原告全部指責,有損病患醫療用藥安全 ,公共利益,原告犯法事均有具體事實,原告盜用被告 藥師權,偽造文書詐騙詐欺被告,詐騙數千病患,嚴重 傷害病人用藥安全,詐領健保費,詐領藥師服務費,藥 品費,藥水補助費正在地檢署偵察起訴中,原告的唯美 公司詐騙,都有具體事實。原告辱罵被告電郵,被告轉 給同仁,原告對被告的電郵,有說「發信給幾個人無關 」,證明原告同意被告轉電郵。原告在法院說謊,稱原 告對被告誹謗恐嚇電郵,只有一封傳給14人,事實是7 封10次。原告對被告電郵互罵,被告指責原告,夭壽會 受報應,會車禍死,會生病死等語句,原告電郵有明言 ,是詛咒,如控告被告是恐嚇,那原告電郵上辱罵被告 言,那些詛咒會連一接二接三,發生在被告身上,這就 是連續對被告重恐嚇。
(二十一)原告耍詐。在民事開庭時,臨時才給反駁狀,被告在 開庭後到郵局追查,原告在開庭前一天才寄出兩張反 駁狀,原告當庭給被告看,只有一張,證明原告耍詐 。被告對原告提「恐嚇及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狀, 也有耍詐。被告在開庭時,有發現頁數及內容不對,



被告正在向地檢署,申請核對中。
(二十二)被告並無向檢事官承認「恐嚇及妨害名譽」事證,雖 有簽名電郵事,被告在開庭時,有發現頁數及內容不 對,被告正在向地檢署申請核對中。被告給曾玉雯簡 訊,「善意勸告」不要幫趙龍濤幹犯法事,如屬犯犯 ,那麼法官檢察官叫人不要犯法,也屬恐嚇。
(二十三)被告並無「恐嚇及妨害名譽」事實,被告電郵批評原 告犯法事,原告確實幹了多案犯法事,原告非醫藥師 ,非法管理醫藥事,如犯醫藥事法,偽造文書,詐欺 詐騙詐領健保費,正在起訴中,都有人證事證,原告 學經歷不能介入醫藥事,介入就是犯法,原告唯美公 司惡性倒閉五千萬元,詐騙數千人,證明原告行銷失 敗,又缺德,如原告學經歷,用在醫藥事,實嚴重傷 害病人醫療安全,嚴重傷害病人用藥安全。
(二十四)原告以台大法律系畢,誘騙診所員工多人,原告安排 陳敬民藥師、張耀仁藥師、魏藥師各唯一合法藥師, 趁三分之一診休假時,詐欺詐騙,強迫掛號員調劑藥 品,嚴重傷害病人用藥安全,且盜用三位藥師名,詐 領健保費藥事服務費藥品費,藥水助費,原告還有很 多犯法事,被告尚未對原告提出控告。原告十年前唯 美公司,在高南詐騙數千人,電視媒體有報導,公園 活動中心討債委員會,數千人聲討蓄意詐騙,證據已 給刑民事庭,原告的壞名譽,眾人皆知。被告指控原 告罪行,都是事實,原告侵權被告藥師權是事實,有 事證人證。原告在法院偽證也教唆先豐藥局偽證,也 暫時騙過衛生局、健保局,受害者連病患算在內,有 數千人。故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實為被告所否認,原 告辱罵被告及幾名離職員工,原告五十封電郵辱罵被 告,含幾名離職員工,都是下流惡棍,殘花敗柳要跟 原告上床復合,被告將原告誹謗電郵轉告被害七名同 仁,應是合理合法。而原告辱罵誹謗被告電郵多次傳 給14人。原告誹謗被告人數有雙倍之多。原告提供五 名證人給檢察官,開庭時均說,十月份全部員工時工 卡,被原告收走,被告並無偷竊侵占,與原告控訴不 符,是原告亂告被告,五名證人都說被告無口頭恐嚇 誹謗原告,電郵FB有證人兩人沒收到,有三人看了一 點點,就封鎖不再看,因為原告在診所對大家下令, 封鎖被告電話電郵不可接聽不可看,否則扣工資,故 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實為被告所否認。原告12月27日 親到成都診所誹謗被告,目擊者有李錦發醫師夫婦,



掛號員,又原告假冒臣雄醫師名打電話到蕭中正醫院 ,告訴李文義藥師,張藥師在醫師公會黑名單沒人敢 用,你們敢用?李錦發醫師李文義藥師,均到過偵查 庭作證,李錦發醫師證實在該診所,雖辦執登,但無 上班,無申報藥師服務費,無申報勞健保,藥師法規 定,藥師離職30天內繳銷執登合法。原告誹謗被告正 在起訴中,被告12月27日辦好衛生局執登,要在成都 診所李錦發醫師處1月2日開始上班,原告12月27日11 點多進入成都診所,誹謗被告後,李醫師嚇得叫被告 12點去拿離職證明,請看藥師證書反面有衛生局記載 。原告已對法院說謊偽證,謊稱原告在不知被告在成 都診所職登,但提供給法院被告職登資料,實矛盾愚 蠢之極,台大法學院有此天才?白痴?難怪拿不出律 師證書?拿不到法官檢察官執照?
(二十五)原告在法院說謊,言月薪15萬元,該診所虧損協調庭 說20萬元,電郵說去年五月診所賺錢,證明原告對法 官說謊。原告電郵言,且多人已知,「你不知道,我 有多少同學親戚學弟學妹,是法官檢察官」,意圖行 賄,影響審判。被告將原告誹謗電郵轉告被害七名同 仁,應是合理合法。而原告辱罵誹謗被告電郵傳給14 人。故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實為被告所否認。
(二十六)原告承認詐騙脅迫王醫師,也意示詐騙脅迫所有員工 病患,是原告犯法。原告犯醫藥事法,衛生局健保局 本月重新調查,刑事庭也進行調查,更多證人也被傳 訊,三、五個月內,必有處罰。被告將原告誹謗電郵 轉告被害七名同仁,應是合理合法。而原告辱罵誹謗 被告電郵傳給14人正在起訴中。
(二十七)被告於本院102年6月28日庭訊中辯稱:「刑事庭尚未 結案,我聽到證人沒有壹個人說我電話騷擾,如果有 收到電郵沒有一個人認為是騷擾,我所講的批評他的 都是事實,那些證人說沒有接到我的騷擾。證人說我 的電郵是否事實這點我沒有問」、「原告在診所中說 是台大法律,且傳給台大學歷是六個號碼,我查不出 來他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的」。
(二十八)本案原訴之聲明如下:涉及本案原告以愛樂寶診所名 ,侵權被告藥師權,盜用被告藥師名,印製處方簽 1200張,偽造文書瞞騙衛生局健保局,詐領健保費數 十萬,經衛生局健保局查明,勒令停業,請看衛生局 函述明愛樂寶診所,四次行政處分,兩次轉至健保局 勒令停業函。




(二十九)被告於101年10月5日起至11月5日,任職於愛樂寶診 所,應有96節正常執業,但愛樂寶診所只給63節被告 執業,餘33節原告違法,趁原告安排被告休假,僱用 掛號員兼職調劑藥品,曾有病人吃了掛號員給錯的藥 ,當場昏倒,叫了救護車送到聯合醫院急救,病人如 吃錯藥形同吃毒藥,被告向原告提出抗議,又原告違 法醫事藥事廣告,被告再度抗議,原告恐衛生局健保 局來查,被告會實話實說,不顧雙方簽有一年合約, 於11月5日中午將被告解雇。
(三十)10月份被告有24節未執業,11/2日晚診一節,11/3日, 11/4日全天六節,11/5日午晚診兩節,被告未執業,原 告雇用掛號員調劑藥品,當場三分鐘發藥給病人,也就 是在處方簽上盜用被告名發藥,也詐領健保費。11/8日 衛生局來稽查,被告偽造文書給衛生局,瞞騙衛生局健 保局,以假處方釋出給衛生局健保局,經被告申告檢舉 到衛生局健保局,該衛生局健保局並未知,何家藥局配 合犯法,被告只好以雙方電郵互罵方式,套出新莊先豐 藥局,配合犯法詐領健保費,再經衛生局健保局,從幾 百名病人查訪抽查,確認從未在先豐藥局拿過藥,故衛 生局健保局給予,愛樂寶診所先豐藥局開罰,追回詐領 健保費加罰款數十萬。原告詐領健保費,與公務員貪汙 一樣,都是詐領國家資源。
(三十一)被告基於維護全民健康,不讓原告給病人吃錯藥(毒 藥),協助衛生局健保局,討回數十萬健保費,有功 與國,應受國法保障,又在衛生局健保局無法查案情 況下,檢查官偵查不明狀態下,被告主張以犯罪檢舉 人搜證,原告被告雙方電由互罵互傳他人,套出原告 愛樂寶診所與先豐藥局,詐領健保費事實,乃是最好 辦法,如法官認為沒有其他辦法,被告此法算是合法 。舉例如最近毒油毒澱粉毒塑化劑,都是員工爆料查 實,有誰被法院以損害名譽,誹謗起訴?
(三十二)被告當庭陳稱:「王建榮醫師我有在碰面時問過,他 說有看一小部份。可以請他出庭作證。呂愷絃我有問 過他,他說我們兩人罵來罵去,他也有看了一部分, 後來他都沒看。」、「今年年初,原告盜用我藥師名 字,在我處方籤給病人看病,檢察官早期拿的資料是 錯誤資料,我寄給鈞院102年8月19 日原告偽造文書 且詐領健保費事情,王建榮親口跟我說有接到健保局 勒令停業。高檢署的處分書我沒有收到。我只有收到 地檢署駁回,沒有收到高檢署駁回。」、「王醫生在



法院說他只有負責看病,請王醫師與原告出庭對質。 他們出庭時健保局、衛生局尚未處分,現在他們已經 勒令停業,證據已經找出來,都是原告做出來的。」 、「去年薪資明細表我有三分之一沒有上班,他詐領 健保費才被罰款,十一月二號三號四號原告要我休假 ,我沒有違反規範,我問過王建榮醫生,是原告要王 建榮開除我的。詐領健保費這是事實。」、「這樣我 要求反訴,要事實的真相。對不起我不懂法律名詞, 原告盜用我的名字詐領健保費及偽造文書,且王建榮李鋒政與本案有關請求傳訊對質,原告在電腦裡面 造假,盜改已經給病人吃過藥的處分籤,給壹千多個 人都有我的名字在上面,不是我調劑的。這是十月份 的部分。十一月二號、三號、四號,原告配偶安排我 放假不讓我上班,不是勞資糾紛,不是真正我在調劑 ,處方出去是我的名字,那就是偽造文書。十一月十 六日衛生局來查,原告造假,處方釋出把我的名字塗 銷掉欺騙衛生局,全部幾百張跑到新莊先豐藥局。王 建榮我問過他,修改處分籤上盜改名字印了一大堆假 的處分釋出,新莊藥局說病人都把藥吃進肚子,健保 局、衛生局兩個單位共同會合調查新豐藥局,問幾百 個病人抽檢,每個人都說在愛樂寶診所吃藥,沒有跟 先豐藥局拿藥。請他們兩人出來作證,早期拿的資料 是錯誤的,因為我提供正確資料給他們,所以健保局 、衛生局才開罰勒令停業。」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致曾玉雯之簡訊及電郵 、3月6日至3月11日原、被告間電郵內容、原告之學經歷影 本、被告致原告自稱有二千萬財產之電郵、起訴狀提出後被 告侵害原告名譽之電子信函、原告請被告勿將電子信函濫發 他人之電子信函、原告學經歷之相關證件、被告學經歷相關 證件、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度他字第1485號」傳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669號起訴書、10 2年度偵字第1623號、13906號、20626號不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聲議字第7894號處分書、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1290號判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以其所使用 之vegebucks@yahoo.com電子郵件帳號,於附表編號1至11 所示時間,書寫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發送 予原告、王建榮曾玉雯鍾美娟、耀聖、呂愷琁(原名呂 明樺,被告發送郵件之收件人處誤載為呂明嘩)、梅楷君郭惠如;另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書寫附表編號12所室內 容之電子郵件,發送予原告、王建榮曾玉雯鍾美娟、耀



聖、呂愷琁、郭惠如陳敬民鄧雅文(下稱系爭行為), 有電子郵件列印畫面影本在卷可據。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電 子郵件之列印畫面,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 字第1485號原告告訴被告涉嫌恐嚇等案件102年5月28日詢問 時,經檢察官提示予證人王建榮呂愷玹,其等均答稱有收 到前開電子郵件,內容有看過等語,有該日詢問筆錄附偵查 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1485號偵查案卷核閱屬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10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惟被告否認構成侵 權行為,並以前詞置辯,提出電子郵件、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健康保險局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為證。是本件所應審酌 者為:被告所為系爭行為是否妨害原告名譽而構成侵權行為 ?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及其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
(一)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 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 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 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 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