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正
訴訟代理人 劉慧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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