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465號
抗 告 人 林哲民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吳貴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本院駁回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