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
被 告 天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明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兆鋑間給付.
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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