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七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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