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2年度,1296號
TPSV,102,台聲,1296,2013112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六號
聲 請 人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呂琦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四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三號),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三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訴外人胡樹德為兩造間借貸過程之媒介即中間人,伊商請胡樹德向相對人張呂琦轉達展延借貸之要求,尚無從推論發生默示兼具授權胡樹德為受領使者之意思,且胡樹德亦可能為相對人之履約使用人。前訴訟程序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七七六號第二審判決(下稱原第二審判決)逕認胡樹德有受領相對人行使買回權之意思表示之權限而為受領使者,為伊不利之論斷,自有不備理由之違誤。原確定裁定遽予駁回伊之第三審上訴,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主要論據。惟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又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裁判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等情形在內。本件原第二審判決以:兩造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簽立合約書,該合約第一條約定:聲請人於是日向相對人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千萬元,清償日為一○○年五月三十日;第四條約定:聲請人於同日提供系爭四十萬股股票,以每股三十一元出售相對人,聲請人承諾相對人得於該(三十)日要求聲請人以每股六十元價格買回等內容。嗣聲請人委請胡樹德代為出面向相對人要求借款展延,為兩造不爭之事實。參酌證人胡樹德所證,聲請人縱未明示授權胡樹德受領相對人要求聲請人買回股票之意思表示,至少亦有默示之授權,且依社會通念與交易習慣,應認胡樹德就上開合約相關意思表示有受領之權限。相對人將於一○○年五月三十日約定期限屆至時,行使前開股票買回權之意思表示,業於該日前到達聲請人之受領使者胡樹德,堪認相對人已依約要求聲請人買回股票。從而,相對人依系爭合約第四條之約定,請求聲請人於伊交付背書轉讓之系爭四十萬股股票之同時,給付伊二千四百萬元,應予准許等詞,爰為聲請人不利之判決。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主張:原第二審判決認定伊默示授權胡樹德為受領使者,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亦有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無非仍就原第二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第二審判決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原確定裁定因而認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駁回其第三審上訴,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M

1/1頁


參考資料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