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2年度,1269號
TPSV,102,台聲,1269,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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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合集環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意誠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葉文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勝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六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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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集環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