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2年度,1228號
TPSV,102,台聲,1228,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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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徐承靖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徐典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四號、九
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四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三號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四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四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三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十五萬元;就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四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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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