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徐承靖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徐典聖
上列聲請人因與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
○○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五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
一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拾貳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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