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權利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2年度,2277號
TPSV,102,台上,2277,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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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七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佩英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周念暉律師      
      潘怡學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雲龍
      吳柔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
度重上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吳柔嫻遷讓交還系爭十間露營車等地上物及給付超過新台幣二百四十八萬零六百三十三元本息部分,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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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