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0年度,179號
CHEV,90,彰簡,179,200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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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涼
  訴訟代理人 黃萬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日簽發,到期日 七十二年十月四日,面額新臺幣(下同)十六萬元,票據號碼IBO六三五六九 號之本票一紙,其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被告執系爭本票一紙,聲請貴院以九十年度票字第九八號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七十二年十月四日,被告遲至九十年一月九日始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已逾消滅時效期間,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系爭本票之前手黃再添於七十二年十月五 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止,每隔一季皆親自向原告催討,原告均以無錢為由 請求緩期清償,而承認票據債務。又貴院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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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