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60號
IPCA,102,行專訴,60,2013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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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
民國102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102 年3 月6 日經訴字第102060925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2年5 月30日以「散熱裝置及其所使用之扇框 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114644號審查 ,於96年3 月9 日審定准予發明第I281846 號專利(下稱系 爭專利)。嗣參加人於96年7 月9 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2 條第4 項、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 定,於99年4 月16日以(99)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92 0246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 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99年9 月17日經訴字第 09906062420 號訴願決定)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 本院審理,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12項(獨立 項)應有違反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 規定之情事,其餘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1項及第13 至23項等附屬項,是否亦有違反上開專利法情事,則應由被 告重為審查,遂於100 年3 月24日以99年度行專訴字第154 號行政判決撤銷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9 月15日100 年度裁字第2285號裁 定駁回上訴確定。被告乃重行審查,並認系爭專利全部申請



專利範圍均有違反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規定之情事,於101 年11月5 日以(101 )智專三(二 )04099 字第101211984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 ,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 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 有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引證1 (西元1989年9 月18日公告之日本平1-232198號專 利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其附屬 項、第12項及其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風扇之「靜葉」為翼型設計且數量通常具有7 個 以上(第3A圖),不但具有減少送風阻力之功能,而且能 有效提高風扇之靜壓。然引證1 (第3 圖)所揭露之安裝 腳(13),其數量只有3 支,主要功能是支撐風扇的底座 (14)。安裝腳(13)或許能減少送風阻力,但由於其構 造上無翼型設計且數量太少,無法提高風扇之靜壓。在結 構特徵及所能達成功效均不相同,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第12項之靜葉(24),不等同於引證1 之安裝 腳(13)。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其附屬 項、第12項及其附屬項,相較於引證1 而言,具有進步性 。
(二)引證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及第15項「 該靜葉的高度大於該外框之厚度的五分之一」之技術特徵 :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該導流部的深度h2大於該 靜葉高度h1的二分之一」與第3 項及第15項「該靜葉的高 度h1大於該外框之厚度H 的五分之一」係屬不同之技術特 徵,惟被告認定引證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3 項及第15項之技術特徵;卻又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與第3 項及第15項兩者相同,所以引證1 可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及第15項不具進步性云云, 係屬跳躍式論述。其次,被告省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3 項及第15項之技術特徵與引證1 之比對步驟,亦屬無 理。
(三)引證1 、引證3 (91年5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488497號「 風扇增壓導流裝置」新型專利案。)之組合,均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其附屬項、第12項及其 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12項之靜葉(24),不



等同於引證1 之安裝腳(13),已如上述。其次,引證3 之導流裝置(202 )係一靜葉設計,根據目前射出成型之 技術,無法應用於引證1 之基座與導流部(15)之間,其 係連接於該外框(301 )與該承置部(304 )之間,藉由 該動葉轉動時提升該動葉之風壓(見引證3 圖三)。再者 ,靜葉(24)並無法直接連接於基座(22)與導流部(23 1 )之間,其係直接連接於基座(22)與導流部(231 ) 上之延伸部之間,且上開延伸部並不具有靜葉24的功能。 因此,被告將技術上無法應用之引證1 、3 予以組合,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12項之靜葉(24)等 同於引證3 之導流裝置(202 ),實屬無據。(四)被告違反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被告前於99年4 月16日對系爭專利作成「舉發不成立」之   處分,迭經訴願、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54 號   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2285號裁定,已確定  「系爭專利應重為審查」。惟重為審查期間,未收到被告 所發出之書函,無法得悉何時開始重為審查,何時能提出 答辯理由以陳述意見,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 條之規定, 無申請更正之可能。被告剝奪原告在系爭專利審查期間得 為更正之權利。
(五)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
(一)原告主張引證1 ,以及引證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2項不具進步性,故依附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2項之附屬項亦具進步性 云云。惟本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54 號判決對於「引證1 單獨,以及引證1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與12項不具進步性」業已確定在案,依行政訴訟 法第216 條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 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之規定,原告主張,實不足採。(二)原告主張引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附屬項第3 項、第15項「 該靜葉的高度大於該外框之厚度的五分之一」之技術特徵 云云。惟系爭專利附屬技術特徵雖未揭示於引證1 中,然 系爭專利說明書以「選擇」方式之文字記載,可見系爭專 利業已自承「該導流部的深度h2至少為大於該靜葉高度hl 的二分之一」與「該靜葉的高度hl至少大於該外框之厚度 H 的五分之一」所產生減少擾流之功效相同,且系爭專利 「該導流部的深度h2至少為大於該靜葉高度hl的二分之一 」經本院認定「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故系爭專利「該 靜葉的高度大於該外框之厚度的五分之一」所產生功效不



具進步性。其次,系爭專利界定之技術僅為單純尺寸之限 定,說明書中無相關資料足認系爭專利因其限定之數值範 圍(大於五分之一)可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自難謂具進 步性,故引證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 第15項不具進步性。
(三)原告主張在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重為審查後,系爭專利審定 前,無法得知被告何時重審,不知何時提出答辯,被告作 出「舉發成立」時,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02 條之規定給予 原告陳述意見,剝奪原告之更正利益云云。惟本舉發案之 前處分遭本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54 號判決撤銷,最高行 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2285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原 告業已知悉上開判決確定時點。再者,兩造於舉發審查及 各行政救濟階段已就本案爭點為充分之攻擊防禦,參加人 於被告重行審查時,復未提出新的舉發理由及證據,且本 案事證已臻明確,自無通知原告再補充答辯之必要,並無 不合。況原告於收受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9 月15日100 年 度裁字第2285號裁定時,即知被告所為「舉發不成立」之 處分已遭撤銷確定,本案已回復被告審查之程序,倘有補 充答辯或更正之必要,應可隨時提出等語,資為抗辯。(四)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主張:
(一)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引證1相較: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外框(21)等同於引證 1 之外框(11),導流部(231 )等同於引證1 之斜錐    部(15),靜葉(24)等同於引證1 之安裝腳(13)。    就二者構成要件之技術特徵而言,引證1 係一種軸流送   風機之外框結構,其中之軸流送風機為一種散熱裝置,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種用於散熱裝置 之扇框結構」,已為引證1 所揭露。引證1 之軸流送風 機的外框(11)具有通風道(12),此通風道等同於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氣流通道,另引證1 之電 動機安裝部(14)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基座(22)。引證1 之電動機安裝部(14)係用以承 接軸流送風機之定子(18)、繞組(20)、磁鐵與回轉 軸等元件,上開定子、繞組、磁鐵與回轉軸等元件之組 合,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驅動裝置( 27)。引證1 將上述元件容置於軸流送風機之扇葉(26 )輪轂(27)內,其中輪轂(27)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輪轂(25)。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所揭露「一外框,具有一氣流通道和一基 座,該基座係用以承接該散熱裝置之驅動裝置,使該驅 動裝置容置於該散熱裝置之一扇輪輪轂內」之技術特徵 ,已為引證1 所揭露。
(2)引證1 之斜錐部(15)係分別形成於其外框(11)結構 之吸氣側及出氣側,此部分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出風側,另引證1 之斜錐部(15)呈擴開狀 ,因此斜錐部(15)係自通風道(12)之一端呈徑向向 外擴伸,而改變外框(11)結構內之面積變化,雖引證 1 並未明確揭露斜錐部(15)可改變氣流之軸向速度, 然引證1 之斜錐部(15)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導流部(231 )具有相同之結構,均可使外框(11 )結構內之面積產生變化,因此引證1 之斜錐部(15) 亦可改變氣流之軸向速度,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一導流部,至少形成於該扇框結構之出風側, 該導流部自該氣流通道之一端呈徑向向外擴伸,以改變 扇框結構內之面積變化,而改變氣流的軸向速度」技術 特徵,已為引證1所揭露。
(3)引證1 之複數個安裝腳(13)係配置於外框(11)內之 斜錐部(15)位置上,而引證1 之安裝腳(13)具有引 導氣流之功能,且引證1 之軸流送風機在c 弧線型態時 ,斜錐部15深度(12.5mm)大於安裝腳13高度(最高為 10mm)之二分之一(5mm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所揭露之「複數個靜葉,係配置於該外框內之導 流部位置上,用以引導氣流,其中該導流部的深度大於 該靜葉高度的二分之一」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 所揭露 。
(4)就功效而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扇框結構 具有降低軸向及徑向速度,以大幅提高散熱風扇靜壓之 功效。惟引證1 之軸流送風機其外框(11)結構,係藉 由安裝腳(13)及斜錐部(15)等設計,具有降低送風 抗阻力降低及獲得更多之風量之效果,並提高風扇之靜 壓之功效。與系爭專利相較,引證1 之安裝腳(13)及 斜錐部(15)分別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靜 葉(24)及導流部(231 )為相同結構,因此亦具有降 低軸向及徑向速度之功效。且引證1 之斜錐部(15)設 計,使外框(11)內部面積產生變化,依百努利方程式 △P=0.5xρx[(Q /A1)2-(Q /A2)2]可知,引證1 之軸流送風機係利用外框(11)內部之面積變化,進而



達到提高風扇靜壓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降低軸向及徑向之速度,以大幅提高散熱風扇靜 壓之功效已見於引證1 。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及功效已為引證1 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 完成,故引證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具進步性。
2、引證1 業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導流部( 231 ),及導流部(231 )深度(h2)與靜葉24高度(h1 )間的關係等技術特徵,是引證1 及3 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二)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2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與引證1相較: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外框(21)等同於引證 1 之外框(11),導流部(231 )等同於引證1 之斜錐    部(15),靜葉(24)等同於引證1 之安裝腳(13)。    就二者構成要件之技術特徵而言,引證1 係一種軸流送   風機,軸流送風機即為一種散熱裝置,故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2項之標的「一種散熱裝置」已為引證1 所 揭露。另引證1 第2 圖揭露其軸流送風機具有一扇葉( 26),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扇輪,而 扇葉(26)包括一輪轂(27),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2項之輪轂(25),引證1 中複數個環設於輪 轂(27)周圍之翼片(28),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2項之葉片(26),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2項「一扇輪,其包括一輪轂及複數個環設於該輪轂周 圍之葉片」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 所揭露。
(2)引證1 第1 圖揭露其軸流送風機之外框(11)結構係用 以容置扇葉(26),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 一扇框結構,用以容置該扇輪」之技術特徵,為引證1 所揭露。引證1 之軸流送風機其外框(11)具有通風道 (12),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氣流通 道。另引證1 之電動機安裝部(14)等同於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基座(22),該電動機安裝部(14 )係用以承接軸流送風機之定子(18)、繞組(20)、 磁鐵與回轉軸等元件,而上開定子(18)、繞組(20) 、磁鐵與回轉軸等元件之組合,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之驅動裝置(27),引證1 將上述元件容



置於軸流送風機扇葉(26)之輪轂(27)內,此輪轂元 件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輪轂(25),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一外框,具有一氣 流通道和一基座,該基座係用以承接該散熱裝置之一驅 動裝置,使該驅動裝置容置於該輪轂內」技術特徵,為 引證1 所揭露。
(3)引證1 之斜錐部(15)係分別形成於其外框(11)結構 之吸氣側及出氣側,此部分結構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之出風側,且引證1 之斜錐部(15)呈擴 開狀,該斜錐部(15)係自通風道(12)之一端呈徑向 向外擴伸,進而改變外框(11)結構內之面積變化。雖 引證1 並未明確揭露斜錐部(15)可改變氣流之軸向速 度,然引證1 之斜錐部(15)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2項之導流部(231 )具有相同之結構,均係使外框 (11)結構內之面積產生變化,是以引證1 之斜錐部( 15)亦可改變氣流之軸向速度,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2項所揭露之「一導流部,至少形成於該外框之出 風側,該導流部自該氣流通道之一端呈徑向向外擴伸, 以改變扇框結構內之面積變化,而改變氣流的軸向速度 」技術特徵,為引證1所揭露。
(4)引證1 之複數個安裝腳(13)係配置於外框(11)內之 斜錐部(15)位置上,且其安裝腳(13)具有引導流經 翼片(28)之氣流與提高靜壓等功能,其軸流送風機在 c 弧線型態時,斜錐部(15)深度(12.5mm)大於安裝 腳(13)高度(最高為10mm)之二分之一(5mm ),可 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揭露之「複數個靜葉 ,係配置於該外框內之導流部位置上,用以引導流經葉 片之氣流及提升該散熱裝置所吹出氣流的靜壓,其中該 導流部的深度大於該靜葉高度的二分之一」技術特徵, 為引證1 所揭露。
(5)就功效而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散熱裝置 具有降低軸向及徑向速度,以大幅提高散熱風扇之靜壓 之功效。惟引證1 之軸流送風機之外框(11)結構,藉 由安裝腳(13)及斜錐部(15)等設計,亦具有降低送 風抗阻力以獲得更多風量,並提高風扇靜壓(引證1 第 7 圖)之功效。引證1 之安裝腳(13)及斜錐部(15) 分別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靜葉(24)及導 流部(231 )為相同結構,因此亦具有降低軸向及徑向 速度之功效。況引證1 之斜錐部(15)設計使得外框( 11)內部面積產生變化,依百努利方程式△P=0.5xρx[



(Q /A1)2-(Q /A2)2]可知,引證1 之軸流送風機 係利用外框(11)內部之面積變化而達到提高風扇靜壓 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降低軸向及 徑向速度,以大幅提高散熱風扇靜壓之功效,已見於引 證1 。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技術特徵及功 效已為引證1 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 並未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引證1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引證1 可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 2、引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導流部(23 1 ),及導流部(231 )深度(h2)與靜葉24高度(h1) 間的關係」等技術特徵,且引證1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是引證1 及3 之組 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三)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 至11項及第13至23項等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為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全部之技術特徵,進   一步界定「該導流部另形成於該扇框結構之入風側」。惟 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爭專利進一步界定上 開技術特徵已揭示於引證1 第1 圖之斜錐部(15)中,故 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為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全部之技術特徵,進   一步界定「該靜葉的高度大於該外框之厚度的五分之一」 。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爭專利進一步界 定上開技術僅為單純尺寸之限定,無相關資料足認系爭專 利因其限定之數值範圍(大於五分之一)可產生無法預期 之功效,自不具進步性,故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全部之技術特徵,進   一步界定「該外框為一正方形、長方形或圓形框架」。惟  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爭專利進一步界定外 框為「正方形」之技術特徵已揭示於引證1 、3 中,雖引 證1、3並未明顯揭示其外框為「長方形或圓形框架」,然 系爭專利界定該外框為「長方形或圓形框架」僅視需求進 行規格之簡易改變而已,難稱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引 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4 項不具進步性。
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全部之技術特徵,進   一步界定「該外框為一金屬框或塑膠框」。惟引證1 或引 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爭專利進一步界定上開技術特徵 僅視需求進行規格之簡易改變,難稱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另引證3 說明書第10頁第9 行至第10行亦已揭示其扇框 為「金屬製品」或「塑膠製」,故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全部之技術特徵,進   一步界定「一基座,藉由該複數個靜葉或肋條而與該外框  相連接」。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爭專利 進一步界定上開技術特徵已揭示於引證1 第3 圖(如圖所 示之外框11係形成筒狀之通風道12,該外框11係於該通風 道12之中心部藉由該安裝腳13形成一電動機安裝部14), 或引證3 第3 、4 圖之「導流裝置202 」,故引證1 或引 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 具進步性。
6、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及第8 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及第8項均為依附於申請專利   範圍第6 項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全部之技   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該複數個靜葉之其中一端連接於該  基座,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該導流部處延伸」及「該複數



個靜葉之其中一端連接於該導流部,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 該基座延伸」。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爭 專利進一步界定上開技術特徵已揭示於引證1 第3 圖,故 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7 項及第8 項不具進步性。
7、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為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   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全部之技術特徵,進   一步界定「該複數個靜葉呈徑向排列且連接於該基座與該  外框的內表面之間」。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 。系爭專利進一步界定上開技術特徵於引證1 第3 圖之「 安裝腳13」,或引證3 第3 圖及第4 圖之「導流裝置202 」,故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進步性。
8、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全部之技術特徵, 進一步界定「該外框、該基座、該導流部和該複數個靜葉 係一體射出成型」。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 系爭專利進一步界定上開技術特徵雖未揭示於引證1 中, 然該技術特徵僅為慣用之技術手段,故引證1 或引證1 及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 性。
9、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全部之技術特徵, 進一步界定「該導流部分別形成於該外框之入風側和出風 側,該外框之入風側和出風側的該導流部成鏡像對稱配置 」。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引證1 第1 圖揭 示二斜錐部(15),故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10、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2   項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全部之技術特徵,   進一步界定「該輪轂之外徑由該輪轂之一端至另一端逐漸  縮減」。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爭專利進 一步界定上開技術特徵已揭示於引證1 第1 圖、第2 圖及 第5 圖輪轂27之凹部29與凹溝28,故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進步性 。
1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2   項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全部之技術特徵,   進一步界定「該導流部另形成於該扇框結構之入風側」。   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爭專利進一步界定 上開技術特徵已揭示於引證1 第1 圖之斜錐部(15),故 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
1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2   項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全部之技術特徵,   進一步界定「該靜葉的高度大於該外框之厚度的五分之一  」。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爭專利進一步 界定上開技術特徵僅為單純尺寸之限定,無相關資料足認 系爭專利因其限定之數值範圍(大於五分之一)可產生無 法預期之功效,自難謂具進步性,故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不具進步性 。
1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2   項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全部之技術特徵,   進一步界定「該外框為一正方形、長方形或圓形框架」。  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爭專利所進一步界 定外框為「正方形」之技術特徵已揭示於引證1 、3 中, 雖引證1 、3 並未揭示其外框為「長方形或圓形框架」,



然系爭專利界定該外框為「長方形或圓形框架」僅視需求 進行規格之簡易改變,難稱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引證 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6項不具進步性。
1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2   項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全部之技術特徵,   進一步界定「該外框為一金屬框或塑膠框」。惟引證1 或  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 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爭專利進一步界定上開技術特 徵僅視需求進行規格之簡易改變,難稱具有無法預期之功 效,另引證3 說明書第10頁第9 行至第10行已揭示其扇框 為「金屬製品」或「塑膠製」,故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不具進步性。 1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2   項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全部之技術特徵,   進一步界定「一基座,藉由該複數個靜葉或肋條而與該外  框相連接」。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爭專 利進一步界定上開技術特徵已揭示於引證1 第3 圖,或引 證3 第3 圖及第4 圖之「導流裝置202 」,故引證1 或引 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 具進步性。
16、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及第20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之組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及第20項均為依附於申請專   利範圍第18項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全部之   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該複數個靜葉之其中一端連接於  該基座,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該導流部處延伸」及「該複 數個靜葉之其中一端連接於該導流部,而其另一自由端朝 向該基座延伸」。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系 爭專利進一步界定上開技術特徵已揭於引證1 第3 圖,故 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9項及第20項不具進步性。
17、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8   項之附屬項,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全部之技術特徵,   進一步界定「該複數個靜葉呈徑向排列且連接於該基座與  該外框的內表面之間」。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 述。系爭專利上開進一步界定上開技術特徵可見於引證1 第3 圖之「安裝腳13」,或引證3 第3 圖及第4 圖之「導 流裝置202 」,故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不具進步性。
18、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與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 合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8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   全部之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該外框、該基座、該導流  部和該複數個靜葉係一體射出成型」。惟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進 步性,已如上述。系爭專利上開進一步界定上開技術特徵 雖未揭示於引證1 、3 ,然該等特徵僅為慣用之技術手段 ,故引證1 或引證1 及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22項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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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