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原 告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竹律師
被 告 元大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輔 佐 人 徐金澤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本院於102 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 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 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係新型第M382348 號「屋面鋼板隱藏咬合式固定件」專 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人,專利期間為民國99年6 月11 日起至108 年12月17日止。原告取得系爭專利後,實際實施 系爭專利而製成產品、對外銷售,原告之專利產品乃於市場 上廣為流通。詎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竟使用系爭專利向內 政部申請取得102 年1 月2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12706 號「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 書」(下稱防火認證),且因被告取得上開防火認證後,即 得對外以該技術工法承攬防火屋頂之施作工程,經原告進行 比對分析,被告申請防火認證時於原證5 所揭示之固定座及 原告於市場上取得被告與訴外人○○○○○○股份有限公司 所共同發行原證7 之「2012產品手冊」內容所示「屋頂板固 定座」(下合稱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有侵害系爭專利之虞,原告遂於102 年4 月17日委請楊
承彬律師發函予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函知停止侵害系爭專利, 惟被告乃置之不理,爰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1項 ,提起本件訴訟。
㈡系爭專利不具應撤銷之原因:
⒈引證1 至引證5 之固定件,均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所揭之「 兩背向貼靠的相對直角彎折板」結構。
⒉引證1 及引證2 之固定件,雖由二片式結構組合而成,惟 一來引證1 及引證2 均未揭露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於縱向板 上端以相對延伸之拱狀彎折片結合為一中空扣結頭部,並 供二側鋼板以隱藏式扣接銜接組合之結構;再者,引證1 及引證2因無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橫向延伸板之構件,故即 不屬得直接安裝於底層鋼板形式之固定件,其安裝上需以 夾設方式為之,亦遠較系爭專利之安裝方式為復雜。 ⒊另引證3 及引證4 之固定件,則夾設並安裝於左右二側之 安裝座間,係屬一片式之結構,與系爭專利亦屬完全不同 ;若左右二側之安裝座亦算入固定件之元件,則引證3 及 引證4 之固定件,亦係以三片式之構件所組成,未能達成 系爭專利所欲達成組裝便利及降低成本之目的。 ⒋就引證5 而言,其更非直接安裝在屋頂鋼板上之固定件, 而係安裝在一特別裝置上之固定件,且亦無等同於系爭專 利之拱狀彎折片或扣結頭部等構件,其整體形態及所欲解 決之問題,亦與系爭專利相差甚遠,熟習該項技術領域之 人,實無從依據引證5 ,而聯想關於系爭專利之任何技術 特徵之可能。
⒌核上所述,引證1 至引證5 等專利案所揭之固定件,均與 系爭專利之直接結合於底層鋼板之固定件有所不同,其各 別之結構上亦均較系爭專利之固定件更為複雜,是實難認 定熟習該項技術領域之人,依據此等較複雜之固定件結構 ,反而得推導出等同於系爭專利所強調之結構簡單、安裝 簡便之固定件結構,當然更不可能以組合此等引證案,或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方式,推導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所載之技術內容。
㈢原告於市場上取得原證7 之「2012產品手冊」,依該手冊第 19頁及第20頁之內容,可證被告確有使用如第19頁右上方照 片所示系爭產品之事實;另被告將其使用系爭產品所完成之 屋頂板施工案例,做為廣告,更屬就侵害原告專利權物品「 為販賣之要約」之侵權行為,故原告依法同得請求排除被告 之此等行為,以維原告專利之權益。
㈣爰聲明:被告於系爭專利存續期間,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 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上開專利權之物品
。
三、被告則抗辯以:
㈠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
⒈系爭專利於說明書之先前技術及新型內容中揭示,系爭專 利之創作目的及特徵僅係將習知一體成型隱藏式扣合固定 件改良成「兩片式結合」之構造,以降低習知固定件之製 造成本,而該兩片式結合固定件相較於習知一體成型固定 件並無存在其它功效,故系爭專利僅係一種單純的兩片式 結合之固定件。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及圖示 第1 至3 圖中亦明確揭露該習知一體成型固定件係由兩底 側橫向延伸板以結合於屋頂結構之底層鋼板上,以提供兩 側屋面鋼板相對扣合端先後彎折包覆扣結頭部,而以隱藏 式扣結銜接組成者,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 術特徵僅在於「包含由兩背向貼靠的兩相對直角彎折板, 在兩縱向板上端以相對延伸拱狀彎折片結合組成一中空的 扣結頭部」之兩片式結構,其餘特徵皆為其自承之習知技 術。
⒉被證1 與被證3 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之組合 、被證2 與被證3 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之組 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為日本特開平0-000000號「折版屋根」,被證1 係於1994年11月1 日公開於日本特許廳之公開特許公報 中,且被證1 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故被證 1 具證據能力。針對兩片式固定件之技術特徵,被證1 之圖1-7已揭示有「背向貼靠的兩對掛置元件」,再參 其說明書之內容並揭露,被證1 之圖4 設置一對掛置元 件,前述掛置元件各自設有對應的反向凸字形狀的直立 板面,前述板面上方設有彎曲V 字形的受壁,前述板面 的較下方的中央設有通孔,並於較上方的兩側設固定用 之突起部與孔,於二對應的掛置元件之受壁互相對應結 合時,並以板面互相並靠時,得利用前述二掛置元件對 應的突起部與孔互為鉚合成一體,以於掛置元件上方形 成斷面為三角形的突起形狀。再由被證1 之圖1 及說明 書並揭示,相鄰的屋頂金屬板材之結合壁得以包覆於前 述掛置元件上方形成斷面為三角形的突起形狀,形成隱 藏式鋼板結構。亦即,由系爭專利第4 圖與被證1 第4 圖之比較圖中可清楚得知,被證1 之「直立板面及橫向 延伸板所形成之背向貼靠的直角彎折板」相當於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之「縱向板及橫向延伸板所組成之兩背向 貼靠的兩相對直角彎折板」;被證1 之「兩受壁所鉚合
組成之突起扣接頭部」相當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兩縱向板上端以相對延伸拱狀彎折片結合組成一中空的 扣結頭部」;被證1 之「相鄰的屋頂金屬板材之結合壁 得以包覆於前述掛置元件上方突起之扣接頭部,形成隱 藏式鋼板結構」相當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提供兩側 屋面鋼板相對扣合端先後彎折包覆扣結頭部,而以隱藏 式扣結銜接組成」。是以,被證1 與系爭專利之差別僅 在於被證1 所揭示的兩片式固定件只有一片呈直角狀, 另一片並無直角狀結構,然而相對直角形之固定件係為 系爭專利所自承之習知技術,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此項 特徵相較於被證1 並無任何效益增進及無法預期之功效 ,且為熟習相關技藝之人經由被證1 之特徵即易於思及 者,並未有進步性可言。
⑵被證2 為日本實用新案實公平6-79923 號「掛置元件」 ,被證2 係於1994年11月8 日公開於日本特許廳之公開 實用新案公報中,且被證2 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 請日,故被證2 具證據能力。針對兩片式固定件之技術 特徵,被證2 圖1-6 已揭示有「掛置元件係由二對應的 掛置元件組成」並可依據需求將二對應的掛置元件片之 頭部方向為各種變化,並於二對應的掛置元件片互相組 合後,於其頭部形成倒三角形狀;再者,被證2說明書 並揭示,被證2 之掛置元件由二對應的掛置元件片組成 ,並於二掛置元件片分別設有直立之安裝部,於安裝部 上方分別設有一體彎折成型之導向部及卡合部,於二掛 置元件片互相結合成掛置元件後即可形成倒三角形的卡 合頭部,並於安裝部設有互為對應之突起部、突起孔, 及栓設孔,二掛置元件片並以前述安裝部所設對應之突 起部、突起孔互為鉚合結合即可防止二掛置元件片移動 ,如此,即可利用前述掛置元件之卡合頭部以為屋頂金 屬板材之中間馳部卡合結合,或為屋頂金屬板材之兩側 馳部卡合結合,即可形成隱藏式鋼板施工結構。亦即, 由系爭專利第4 圖與被證2 第1-B 圖之可知,被證2 之 「背向貼靠之直立安裝部」相當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兩背向貼靠的兩相對縱向板」,被證2 之「一體彎 折成型之導向部及卡合部互相結合所形成之倒三角形的 卡合頭部」相當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兩縱向板上 端以相對延伸拱狀彎折片結合組成一中空的扣結頭部」 ,被證2 之「掛置元件之卡合頭部以為屋頂金屬板材之 中間馳部卡合結合,或為屋頂金屬板材之兩側馳部卡合 結合,即可形成隱藏式鋼板施工結構」相當於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提供兩側屋面鋼板相對扣合端先後彎折包 覆扣結頭部,而以隱藏式扣結銜接組成」。是以,被證 2 與系爭專利之差別僅在於被證2 所揭示的兩片式固定 件無直角狀結構,然而相對直角形之固定件係為系爭專 利所自承之習知技術,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此項特徵相 較於被證2 並無任何效益增進及無法預期之功效,且為 熟習相關技藝之人經由被證2 之特徵即易於思及者,並 未有進步性可言。
⑶被證3 為日本實用新案實公平6-15084 號「屋根構造」 ,被證3 係於1994年4 月20日公告於日本特許廳之實用 新案公報中,且被證3 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 ,故被證3 具證據能力。針對兩片式固定件之技術特徵 ,被證3之第一圖與第四圖及其說明書已揭示「對稱的 二框架,並於二框架分別均設置直立板片,並於直立板 片下方的外側垂直向分別設安裝座,並以安裝座安裝於 主體建築的母屋材的上方;前述二框架並夾合掛置元件 的安裝座,再將二框架對應的直立板片以緊固件,如螺 栓,螺母和鉚釘等加以固定結合。並利用前述框架、掛 置元件以為相鄰的二屋頂金屬板材之山部上方的彈性卡 合部前後與框架上方的掛置元件相結合,而形成隱藏式 鋼板施工結構。」亦即,由被證3 第1 、7 圖可清楚得 知,被證3 之「二框架所設的直立板片下方外側之垂直 向設安裝座,前述安裝座並被安裝於母屋材上方」相當 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縱向板及橫向延伸板所組成 之兩背向貼靠的兩相對直角彎折板,其兩底側橫向延伸 板可結合於屋頂結構之底層鋼板上」;且被證3 亦揭露 其二框架之上方設有彎折之支持片部及掛置元件所形成 的安裝座,得利用彎折之支持片部;或彎折之支持片部 、及掛置元件所形成的安裝座來提供兩側金屬板材先後 彎折包覆該二框架,而以隱藏式扣結銜接組成,相當於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提供兩側屋面鋼板相對扣合端先 後彎折包覆扣結頭部,而以隱藏式扣結銜接組成」。是 以,被證3 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之兩片式固定件之直角 狀結構,且被證3 亦設有安裝座以供相鄰金屬板材之結 合,亦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僅是將被證1 、 被證3 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或被證2 、被證3 及系 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簡單的改變、置換而已,並未產生任 何效益增進及無法預期之功效,且為熟習相關技藝之人 所能易思及者,故被證1 與被證3 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 載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被證2 與被證3 與系爭專利說明
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1 與被證4 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之組合 、被證2 與被證4 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之組 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4 為日本實用新案實公平7-47547 號「波形鋼板屋根 支持金具」,被證4 係於1995年11月1 日公告於日本特許 廳之實用新案公報中,且被證4 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 申請日,故被證4 具證據能力。針對兩片式固定件之技術 特徵,被證4 之第1-4 圖及其說明書已揭示有「保持器, 前述保持器並由對應的二元件組成,前述各元件並設有直 立板面,於直立板面下方設有橫向垂直方向的安裝座板, 於安裝座板設有鉚合孔,並以保持器之安裝座板設置於底 部基材上方,前述底部基材設有鉚合突起部,得利用前述 鉚合突起部與安裝座板的鉚合孔結合後加以鉚合固定,並 以直立板面夾合掛置元件,再以掛置元件為屋頂金屬板材 之卡合部卡合,即可形成隱藏式鋼板施工結構。」亦即, 由被證4 第4 圖可知,被證4 之「保持器並由對應的二元 件組成,前述各元件並設有直立板面,於直立板面下方設 有橫向垂直方向的安裝座板,並以保持器之安裝座板設置 於底部基材上方」相當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縱向板 及橫向延伸板所組成之兩背向貼靠的兩相對直角彎折板, 其兩底側橫向延伸板可結合於屋頂結構之底層鋼板上」; 且被證4 亦揭露其二保持器之上方設有彎折之結合部及掛 置元件,以提供兩側金屬板材先後彎折包覆該結合部及掛 置元件,而以隱藏式扣結銜接組成,相當於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提供兩側屋面鋼板相對扣合端先後彎折包覆扣結 頭部,而以隱藏式扣結銜接組成」。是以,被證4 已完全 揭露系爭專利之兩片式固定件之直角狀結構,且被證4 亦 設有結合部及掛置元件以供相鄰金屬板材之結合,故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僅是將被證1 、被證4 及系爭專 利之先前技術;或被證2 、被證4 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簡單的改變、置換而已,並未產生任何效益增進及無法預 期之功效,且為熟習相關技藝之人所易於思及者,明顯不 具進步性,故被證1 與被證4 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 前技術之組合、被證2 與被證4 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 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
⒋被證1 與被證5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之組合 、被證2 與被證5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之組
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5 為公告第US 2003 /0000000 A1號「PANEL CLIP ASSEMBLY FOR USE WITH SKYLIGHT OR ROOF PANELS (供 天窗或屋頂板使用之板件夾固件)」,被證5 係於2003年 8 月9 日公告於美國專利商標局之專利申請公告中,且被 證5 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故被證5 具證據能 力。針對兩片式固定件之技術特徵,被證5 之第1-7 圖及 其說明書已揭示該固定組件包括有兩背向貼靠的直角固定 件及安裝件,或兩背向貼靠的直角固定件及基件,在該固 定件的兩縱向板上端設有上延伸板,並於該兩縱向板下端 橫向設有下延伸板以與安裝件及基件結合,並以螺絲固定 於底層上,利用固定件之上延伸板及扣蓋可將相鄰鋼板結 合,即可形成隱藏式鋼板施工結構。亦即,由下圖被證5 第4 圖可清楚得知,被證5 之「兩背向貼靠的直角固定件 ,利用兩縱向板下端橫向之下延伸板以結合於底層上」相 當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縱向板及橫向延伸板所組成 之兩背向貼靠的兩相對直角彎折板,其兩底側橫向延伸板 可結合於屋頂結構之底層鋼板上」;且被證5 亦揭露其兩 直角固定件之上方設有上延伸板及扣蓋,以提供兩側鋼板 結合之技術特徵。是以,被證5 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之兩 片式固定件之直角狀結構,且被證5 亦設有上延伸板及扣 蓋以供相鄰鋼板之結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僅是將被證1 、被證5 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或被證2 、被證5 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簡單的改變、置換而已, 並未產生任何效益增進及無法預期之功效,且為熟習相關 技藝之人所易於思及者,明顯不具進步性,故被證1 與被 證5 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被證2 與 被證5 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⒌綜上所述,系爭專利僅係將習知一體成型隱藏式扣合固定 件改良成「兩片式結合」之構造,且其外觀形狀、用途、 及功能性皆與其自承習知一體成型隱藏式扣合固定件完全 相同;今被證1 及被證2 不但揭露系爭專利兩片式固定件 結構,更完整揭露系爭專利固定件之中空扣結頭部以隱藏 式扣結銜接相鄰鋼板之技術特徵,且被證3 至被證5 不但 揭露系爭專利兩片式固定件結構及扣結頭部以隱藏式扣結 銜接相鄰鋼板,亦完整揭露系爭專利固定件之兩底側橫向 延伸板可結合於屋頂結構之底層鋼板上之技術特徵。是以 ,被證1 、被證3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被證1 、被證4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被證1 、被證5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被證2 、被證3 及系爭專 利先前技術之組合;或被證2 、被證4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 術之組合;或被證2 、被證5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 即可充分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㈡原證5 及原證7 所揭示之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
原證5 及原證7 各圖式僅揭露「固定座」之部分視圖,根本 就無從得知該固定座的完整形狀及構造,試問要如何將原證 5 及原證7 所揭示之系爭固定座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進行比對分析呢?今原告僅以推測的方式將原證5 及原 證7 之不明確的固定座進行比對,顯有不妥,亦不足採信; 且原證5 及原證7 所揭示的內容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所揭露的各項技術特徵並不相同,顯見原證5 及原證7 之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第1 項之文義讀取,亦不適用 均等論,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
㈢被告並無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行為,亦無侵 害之虞:
⒈根據原告所提原證5 之防火認證中之主旨已載明被告申請 認可事項准依下列所載內容認可使用,其中,第一點核准 內容之「申請案件資料」中指出主要材料或構件之副構成 材料之系爭固定座為:鍍鋅鋼材,厚度1.5mm ,間距430m m ,規格如附件2-1 所示。而附件2 之標準施工圖之鋼板 及配件詳圖中也僅標示固定座為鍍鋅鋼板,厚度(t )為 1.5mm ,且該系爭固定座的長寬高分別為60mm、60mm、及 78mm。除此之外,該防火認證之標準施工方法及試驗報告 中皆未對系爭固定座之規格、形狀或構造有進一步的規定 ;因此,被告在使用該防火認證進行建築物施工時,僅需 如該防火認證之認可使用內容所述,在使用該防火認證時 應依標準施工方法及試驗報告之規定即可,亦即,系爭產 品的使用僅需符合厚度(t )為1.5mm ,系爭產品的長寬 高分別為60mm、60mm、78mm之規定即可,而系爭產品之結 構在使用上並不受到限制。且者,被告在獲准原證5 之防 火認證後,至今尚未實施該防火認證之結構於其承包的工 程中,故被告並無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58條第1 及2 項 所指的實施行為,已甚明確。
⒉再查,被告經多年建築經驗,在使用系爭產品進行鋼板搭 接作業時,考量施工方便性、提高系爭產品結構強度及增 加施工效率等因素,通常以習知固定座及被告所擁有第M4 02912 號專利之固定件來進行施工,而該防火認證第7 / 24頁所揭示的系爭產品,乃是被告購買自市場流通的同規
格的相關商品,被告並不生產或製造該系爭產品,僅只有 在申請原證5 之防火認證時使用,之後即無再使用。退萬 步言,假設原告之系爭專利具備可專利要件,由於被告在 獲得原證5 之防火認證後並未實施該防火認證申請時所使 用之系爭產品,且原告僅憑臆測之詞推論被告取得防火認 證後,即對外以該技術工法承攬防火屋頂之施作工程,而 被告從未向原告接洽購買系爭專利產品,且原告並未提出 任何證據來證明被告確實有在原證5 之防火認證建築工程 中使用該系爭產品,故難謂被告有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事 實。
⒊原告主張之系爭專利事實上僅為業界眾所皆知的習知技術 ,或僅是將固定件簡單的改變、置換而已,為建築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可易於思及者,完全無進步性之專利要件 可言,縱使被告或有任何第三人使用該防火認證圖片範例 中之系爭產品,亦難謂有侵害系爭專利,故原告請求並無 理由。
㈣爰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下列事實(參本院卷第143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專利權人,專利期間為99年6 月11日起至 108 年12月17日止。
㈡被告向內政部申請取得102 年1 月2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 812706號防火認證。
㈢原告於102 年4 月17日委請楊承彬律師事務所發函予被告及 法定代理人函知停止侵害系爭專利。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本創作係為一種屋面鋼板隱藏咬合式固定件,尤指針對習 式一體成型隱藏式扣合固定件製造成本高不符經濟效益的 缺點改良之創新結構;包含由兩背向貼靠的相對直角彎折 板片,在兩縱向板上端以相對延伸拱狀彎折片結合組形成 一中空的扣結頭部,而由兩底側延伸板可結合於屋頂結構 之底層鋼板上;俾以兩片式結合之簡單組成低成本結構, 提供兩側屋面鋼板相對扣合端先後彎折包覆於扣結頭部, 而以隱藏式扣結銜接組成,達成製造與組裝成本降低之經 濟效益與進步性達成者(參本院卷第8 頁說明書【中文新 型摘要】)。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附圖1 所示;其中系爭專利第2 至4 、6 圖分別為其習式屋頂板結構的屋面鋼板扣合固定件立
體圖、習式屋頂板組合結構之組合剖面示意圖、立體分解 圖、屋頂板結構提供屋面鋼板扣結之安裝實施例剖示圖。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3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 其他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 :「一種屋面鋼板隱藏咬合式固定件,係包含由兩背向貼 靠的兩相對直角彎折板,在兩縱向板上端以相對延伸拱狀 彎折片結合組成一中空的扣結頭部,而由兩底側橫向延伸 板可結合於屋頂結構之底層鋼板上,以提供兩側屋面鋼板 相對扣合端先後彎折包覆扣結頭部,而以隱藏式扣結銜接 組成者。」(本院卷第11頁)。
㈡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原因之判斷:
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 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 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 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既抗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有應 撤銷之原因,揆諸前揭法條,本院自應就此抗辯有無理由 自為判斷,以認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中得否對被告主張 權利。
⒉查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8年12月18日,經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於99年6 月11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專利期間 自99年6 月11日起至108 年12月17日止等情,有專利證書 (本院卷第7 頁)及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本院卷第8 頁) 在卷可稽,至堪認定,則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申請要件 ,應適用核准專利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 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法)。 ⒊被告所提之引證資料:
⑴被證1 (本院卷第77至79、197至199頁): ①被證1 為西元1994年11月1 日公開日本特開平0-0000 00號「折版屋頂」之公開特許公報,其公開日係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1 說明書[0011]段之內容及圖4 設置一對掛置元 件3 ,前述掛置元件3 各自設有對應的反向凸字形狀 的直立板面17,前述板面17上方設有彎曲V 字形的受 壁18,前述板面17的較下方的中央設有通孔19,並於 較上方的兩側設固定用之突起部20與孔21,於二對應 的掛置元件3 之受壁18互相對應結合時,並以板面17
互相並靠時,得利用前述二掛置元件3 對應的突起部 20與孔21互為鉚合成一體,以於掛置元件上方形成斷 面為三角形的突起形狀,被證1 說明書[0014]段揭示 相鄰的屋頂金屬板材8 之結合壁9 得以包覆於前述掛 置元件3 上方形成斷面為三角形的突起形狀,形成隱 藏式鋼板結構(參本院卷第197 頁反面、第198 頁反 面)。
③被證1之第1、4圖如附圖2所示。
⑵被證2(本院卷第80至84、200至203頁): ①被證2 為西元1994年11月8 日公開日本實用新案實公 平6-79923 號「吊具」之公開實用新案公報,其公開 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 技術。
②被證2 說明書[0009]段至[0020]段揭示,被證2 之掛 置元件1 由二對應的掛置元件片la、lb組成,並於二 掛置元件片la、lb分別設有直立之安裝部5a、5b,於 安裝部5a、5b上方分別設有一體彎折成型之導向部2a 、2b及卡合部3a、3b,於二掛置元件片la、lb互相結 合成掛置元件1 復即可形成倒三角形的卡合頭部11, 並於安裝部5a、5b設有互為對應之突起部p 、突起孔 h ,及栓設孔6 ,二掛置元件片la、lb並以前述安裝 部5a、5b所設對應之突起部p 、突起孔h 互為鉚合結 合即可防止二掛置元件片la、lb移動,如此,即可利 用前述掛置元件1 之卡合頭部11以為屋頂金屬板材13 之中間馳部14卡合結合,或為屋頂金屬板材13之兩側 馳部14a 、14b 卡合結合,即可形成隱藏式鋼板施工 結構(參本院卷第202 頁)。
③被證2第1、4圖如附圖3所示。
⑶被證3(本院卷第85至87、204至205頁): ①被證3 為西元1994年4 月20日公告日本實用新案實公 平6-15084 號「屋頂構造」之實用新案公報,其公告 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 技術。
②被證3 之第一圖與第四圖及其說明書〔實施例〕第1 段已揭示「對稱的二框架6 、7 ,並於二框架6 、7 分別均設置直立板片8、11 ,並於直立板片8 、11下 方的外側垂直向分別設安裝座10、13,並以安裝座10 、13安裝於主體建築的母屋材1 的上方;前述二框架 6 、7 並夾合掛置元件14的安裝座15,再將二框架6 、7 對應的直立板片8 、11以緊固件20,如螺栓,螺
母和鉚釘等加以固定結合。並利用前述框架6 、7 、 掛置元件14以為相鄰的二屋頂金屬板材30之山部31上 方的彈性卡合部32、33前後與框架6 、7 上方的掛置 元件14相結合,而形成隱藏式鋼板施工結構(參本院 第204 頁反面)。
③被證3第1、4圖如附圖4所示。
⑷被證4(本院卷第88至89、206至207頁): ①被證4 為西元1995年11月1 日公告日本實用新案實公 平7-47547 號「波形鋼板屋頂支持金具」之實用新案 公報,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 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4 之第1 至4 圖及其說明書〔作用〕〔實施例〕 及〔考案之結果〕等段,已揭示有「保持器2 ,前述 保持器2 並由對應的二元件組成,前述各元件並設有 直立板面,於直立板面下方設有橫向垂直方向的安裝 座板4 ,於安裝座板4 設有鉚合孔5 ,並以保持器2 之安裝座板4 設置於底部基材1 上方,前述底部基材 1 設有鉚合突起部3, 得利用前述鉚合突起部3 與安 裝座板4 的鉚合孔5 結合後加以鉚合固定,並以直立 板面夾合掛置元件6 ,再以掛置元件6 為屋頂金屬板 材8 之卡合部8a卡合,即可形成隱藏式鋼板施工結構 」(本院卷第206 反面至207 頁)。
③被證4第1圖如附圖5所示。
⑸被證5(本院卷第90至96頁):
①被證5 為西元2003年10月9 日公告第US2003/0000000 A1號「PANEL CLIP ASSEMBLY FOR USE WITH SKYLIGHT OR ROOF PANELS (供天窗或屋頂板使用之 板件夾固件)」之公開公報,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5 之第l 至7 圖及其說明書[0023]、[0024]及 [0036]等段,已揭示該固定組件10包括有兩背向貼靠 的直角固定件14及安裝件12,或兩背向貼靠的直角固 定件42及基件41,在該固定件14、42的兩縱向板上端 設有上延伸板21,並於該兩縱向板下端橫向設有下延 伸板22以與安裝件12及基件41結合,並以螺絲16、47 固定於底層15上,利用固定件14、42之上延伸板21及 扣蓋20可將相鄰鋼板19結合,即可形成隱藏式鋼板施 工結構(本院卷第90頁反面至96頁)。
③被證5第4圖如附圖6所示。
⒋被證1 、被證3 、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先前技術記載「按,如第1 圖所 示係為習式屋頂板組合結構之立體示意圖,係於一結合 有吸音材的鋼承板10覆蓋的底層鋼板20上,配合以第2 圖所示的數個一體成型倒T型 上端具扣結頭部31的扣合 固定件30直線排列結合,提供兩側屋面鋼板40可以相對 扣合端41先後彎折包覆於扣結頭部31而完成銜接扣結, 組合成如第3 圖所示結構者。」(本院卷第9 頁反面) 。按「原告在申請過程主張前揭記載為先前技術者,則 在比對系爭專利是否具專利要件時,自得依專利權人上 開主張,逕認該項技術為先前技術,無庸再為舉證,以 禁止專利權人反覆,並保護相對人或一般公眾基於信賴 專利權人主張而構建之相對利益」(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判字第774 號判決參照);另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 所欲解決的技術課題記載「如上所述之扣合固定件30為 一體成型之鋁擠型製成結構,製造成本高不符經濟效益 ,為其最大的缺點。」、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記載「 本創作之主要目的,係在提供一種屋面鋼板隱藏咬合式 固定件,以兩片式結合之簡單組合結構大幅降低製造成 本,具較佳經濟效益達成者」(本院卷第9 頁反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