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2年度,96號
CSEV,102,旗補,96,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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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96號
原   告 詠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吉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
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零肆萬叁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
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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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