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2年度,14號
CSEV,102,旗簡,14,201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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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林童水赺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元清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叁
拾肆元(土地面積合計24.07 ㎡×系爭土地公告地價770 ㎡/ 元
=18,53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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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