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64號
原 告 天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揚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243,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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