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2年度,658號
STEV,102,店補,658,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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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58號
原   告 黃進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茱莉亞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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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