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58號
原 告 黃進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茱莉亞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