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壽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庭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3
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