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2年度,436號
SSEV,102,新小,436,201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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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雙子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寶
被   告 簡意森
      鄭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43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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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子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