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小字第4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鄭酉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6日上午9時3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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