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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2年度,219號
TLEV,102,六簡,219,2013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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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六簡字第219 號
原   告 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雲林縣斗六市武昌路228號
法定代理人 楊漢忠 住同上
送達地址: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
10弄管理室
被   告 王芷蓁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10弄9號2

      莊明輝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8弄22號4

      蔡文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2弄23號4

      翁肇均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2弄19號2

      莊慶發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2弄1號2樓
      侯松廷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7弄34號4

      洪仕俊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5弄23號4

      吳佩芳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3弄18號2

      許憲庭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3弄32號2

      許建誠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3弄29號2

      張茗程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1弄16號2

      侯明鳳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1弄9號4樓
      趙小英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1弄17號2

      黃碧枝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3弄53號2

      廖淇妤 住雲林縣斗六市萬年路107巷20號
      張權果 住雲林縣古坑鄉永光村光山20號
      葉清顯 住南投縣竹山鎮中坑路159號
      張芝鳳 住嘉義縣梅山鄉中山路182號1樓
      詹全安 住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北路1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 1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2 年11月6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批 答欄載:查無繳費資料2 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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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