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六簡字第219 號
原 告 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雲林縣斗六市武昌路228號
法定代理人 楊漢忠 住同上
送達地址: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
10弄管理室
被 告 王芷蓁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10弄9號2
樓
莊明輝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8弄22號4
樓
蔡文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2弄23號4
樓
翁肇均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2弄19號2
樓
莊慶發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2弄1號2樓
侯松廷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7弄34號4
樓
洪仕俊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5弄23號4
樓
吳佩芳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3弄18號2
樓
許憲庭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3弄32號2
樓
許建誠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3弄29號2
樓
張茗程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1弄16號2
樓
侯明鳳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1弄9號4樓
趙小英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1弄17號2
樓
黃碧枝 住雲林縣斗六市江厝路100巷3弄53號2
樓
廖淇妤 住雲林縣斗六市萬年路107巷20號
張權果 住雲林縣古坑鄉永光村光山20號
葉清顯 住南投縣竹山鎮中坑路159號
張芝鳳 住嘉義縣梅山鄉中山路182號1樓
詹全安 住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北路1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 1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2 年11月6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批 答欄載:查無繳費資料2 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