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2年度,74號
CHEV,102,彰簡,74,20131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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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楊經魁即全揚水電空調工程行
(即原告)
聲 請 人 王峻源
(即原告)
相 對 人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正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查原告聲請主張:本院102年度彰簡字第74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因被告陳正忠於被告書狀擅自將陳正忠從被告身分改為 被告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本院漏未 就被告陳正忠列為被告判決,為此上揭規定,聲請本院補充 此部分判決云云。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中被告姓名 欄係記載「被告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陳正忠
,因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為法人,陳正忠為地中海太 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由陳正忠代理地中海 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為本件訴訟行為,原告並未於起訴狀中 載明陳正忠亦兼為本件被告,應認其起訴時之被告僅為地中 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一人,嗣後原告並未追加陳正忠個人 為被告,則本件僅對被告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判 決,尚無違誤,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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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