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365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施翔文即施富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