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309號
原 告 劉金月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被 告 楊逸嘉
訴訟代理人 薛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