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鄭氏賢
被 上訴 人 林儒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