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184號
原 告 楊嘉玲
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律師
被 告 劉麗琴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勤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
路000 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指界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
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2 年12月5 日上午10時整,通知屏東縣屏
東地政事務所派員於上開期日至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號前會
同本庭測量,並檢送實測圖3 份過院參辦,兩造應自行到場,不
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