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2年度,103號
ILEV,102,宜補,103,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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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賴怡蓉 
被   告 黃盛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4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
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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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