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柏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張美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
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