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2年度,882號
SLEV,102,士簡,882,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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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88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賴錦新
被   告 陳以儒即柯振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柯振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就被繼承人柯振德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柯振德前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商銀)申辦信用卡,詎柯振德自核發信 用卡至民國(下同)100年5月16日止,尚積欠新台幣(下同 )101,525元(內含本金87,991元)未按期給付。嗣後日盛 商銀復於100年8月15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合約」, 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 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100年9月30日公告於台灣新生 報,是本件之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又訴外人柯振德已於95年 12月間死亡,由被告擔任其遺產管理人。為此,請求判命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二、被告主張略以:其對於系爭信用卡申請書及債權讓與證明書 並無意見,但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用卡須知、債權額計算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 告、戶籍謄本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1月11日新北院清家 科春俊字第002259號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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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