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2年度,861號
SLEV,102,士簡,861,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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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86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賴錦新
被   告 連珮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肆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亞太銀行)申辦消費者信用貸款,約定按期攤還本息 ,並以亞太銀行為被保險人向訴外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太平產險)投保消費者信用貸款保險。詎原告未 依約攤還本息,由太平產險賠付九五成即新台幣(下同)35 7,791元(其中本金341,865元、利息14,814元及違約金1,11 2 元)之理賠金予亞太銀行,太平產險依法取得債權。嗣太 平產險於民國(下同)96年1 月15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 更名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山產險),華山 產險後於101 年9 月30日將該債權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102 年2 月1 日公告 於台灣新生報,是本件債權業已合法移轉,有關本件債權之 相關事宜,概由原告承當,原告自得依法向被告請求給付。 為此,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 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信用貸款申 請書、放款借據、消費者信用保險保險證、債權移轉證明書 、經濟部96年1月15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債權讓 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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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