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2年度,1424號
SLEV,102,士小,1424,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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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42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陳忠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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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