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2年度,112號
CYEV,102,嘉簡聲,112,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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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邱學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而該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 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輾轉受讓取得對相對人之債權後, 對相對人位於嘉義市○○路000號之處所為債權移轉之通知 ,惟該函遭郵務機關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而以相 對人行方不明而聲請公示送達,並提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務 人通知函、信封正面影本等件為證,嗣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警 察機關實地查訪相對人位於嘉義市○○路000號之處所,經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覆略以:邱學斌未居住在嘉義 市西區○○路000號,亦無法得知其聯絡方式及另居住所等 語,此有該分局民國102年10月29日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 000號函在卷可佐,勘認嘉義市○○路000號處所並非為相對 人之住所,再者,依本院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顯示,相對人戶籍地址業已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0 0巷0弄00號4樓,有該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益證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非本院轄區至為明顯,依上開說明,自應由相對人最 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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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