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2年度,652號
CYEV,102,嘉簡,652,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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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652號
原   告 冷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逸明
被   告 楊耀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次按第24條之合意管 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 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前段 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就本件勞動契約之爭議,以書面合意約定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據此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違 反競業禁止規定之違約金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 園縣桃園市成功里鎮○街00○00號2 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參;次查,兩造就系爭勞動契約之爭議 ,固以書面合意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觀諸原告於 起訴狀上主張:「被告前於99年間經原告公司聘任為原告桃 園地區分公司之業務副理,且兼任原告公司桃園地區之負責 人…負責原告公司桃園地區產品說明、推廣市場行銷,及與 供應商溝通聯繫工作」、「被告於奉派至原告公司桃園地區 擔任業務副理並兼任原告公司桃園地區負責人後,被告即於 100 年12月31日離職」(詳起訴狀第1 、2 頁),另「上開 競業禁止之約款,僅限制被告不得於桃園縣楊梅(含)以北 之各縣(市)、直轄市及宜蘭縣、花蓮縣等區域內從事與原 告相同或近似之事業或業務」各節( 見起訴狀檢附勞動契約 第17條㈥) ,足認本件原告為法人,僱用被告至桃園地區推 廣行銷產品,並擔任業務副理兼任桃園地區負責人,顯見本 件兩造勞動契約之履行地在桃園、競業禁止範圍亦在桃園以 北,乃至原告所主張被告之競業禁止行為亦發生在桃園甚明 ,由是以觀,本件兩造間發生系爭契約上紛爭而必須進行訴 訟時,自以在桃園應訴對被告為便捷,且相關證據蒐集與獲 取亦最稱便利,如謂被告須受原告所預定用於同類型契約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約束,勢須遠赴本院應訴,被告在考量勞 力、時間及費用等程序上不利益之情況下,或將放棄應訴之 機會,而顯失公平,故以排除合意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為宜 ,爰依首諸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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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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