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凱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東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