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2年度,464號
CYEV,102,嘉簡,464,2013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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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江凱民
被 上訴人 黃資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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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