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楊政信
楊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堃森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02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679,83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