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34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陳素香
陳緊
陳美麗
胡懿心
胡宥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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